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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严控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加强技术创新

时间:2020-07-06     【转载】   来自:上海证券报   阅读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jpg


    记者日前从工信部获悉,《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征求意见稿)已修订完成。征求意见稿称,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

 

    一位光伏行业专家表示,工信部严格控制新增光伏项目,与近年来光伏产能的高速增长有直接关系。从2018年开始,中国光伏新增装机下滑,产能过剩之声此起彼伏;2019年国内光伏装机继续下滑,但受益于海外市场增长,我国光伏各环节产业规模依旧高增长。

 

    专家认为,受疫情影响,海外光伏市场充满变数,亟需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

 

    征求意见稿明确,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征求意见稿强调,光伏制造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光伏制造企业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鼓励企业取得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产能的50%。

 

    专家表示,外部环境与产业内部因素叠加,短期内光伏企业会有较大压力,但另一方面也会加速行业的整合和市场的集中化。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加强光伏制造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

 

    (一)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拆除关闭,或严格控制规模、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中,电池制造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900万元/亩,组件制造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

 

    二、工艺技术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好、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二)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鼓励企业取得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产能的50%。

 

    (三)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满足《太阳能级多晶硅》(GB/T25074)或《流化床法颗粒硅》(GB/T35307)特级品的要求。

 

    2.多晶硅片(含准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2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0ppma和10ppma;P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50μs,N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500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ppma和14ppma。

 

    3.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双面电池按正面效率计算)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9%和22.5%。

 

    4.多晶硅组件和单晶硅组件(双面组件按正面效率计算)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7%和19.6%。

 

    5.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组件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2%、15%、14%、14%。

 

    6.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6.5%,不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8%,微型逆变器相关指标分别不低于95%和95.5%,鼓励逆变器企业加强与产业链上游企业合作。

 

    (四)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满足《电子级多晶硅》(GB/T12963)3级品以上要求或《流化床法颗粒硅》(GB/T35307)特级品的要求。

 

    2.多晶硅片(含准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2.5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6ppma和8ppma;P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80μs,N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700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ppma和14ppma。

 

    3.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双面电池按正面效率计算)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20%和23%。

 

    4.多晶硅组件和单晶硅组件(双面组件按正面效率计算)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7.8%和20%。5.硅基、CIGS、CdTe及其他薄膜组件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3%、16%、15%、15%。

 

    (五)晶硅组件衰减率首年不高于2.5%,后续每年不高于0.6%,25年内不高于17%;薄膜组件衰减率首年不高于5%,后续每年不高于0.4%,25年内不高于15%。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一)光伏制造企业和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已出台的土地使用标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光伏制造项目电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现有多晶硅项目还原电耗小于60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80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还原电耗小于50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70千瓦时/千克。

 

    2.现有硅锭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7.5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6.5千瓦时/千克;如采用多晶铸锭炉生产准单晶或高效多晶产品,项目平均综合电耗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0.5千瓦时/千克。

 

    3.现有硅棒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30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28千瓦时/千克。

 

    4.现有多晶硅片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25万千瓦时/百万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20万千瓦时/百万片;现有单晶硅片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20万千瓦时/百万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15万千瓦时/百万片。

 

    5.晶硅电池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8万千瓦时/MWp。

 

    6.晶硅组件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4万千瓦时/MWp,薄膜组件项目平均电耗小于50万千瓦时/MWp。

 

    (三)光伏制造项目生产水耗应满足以下要求:1.多晶硅项目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5%;2.硅片项目水耗低于1300吨/百万片;3.P型晶硅电池项目水耗低于750吨/MWp,N型晶硅电池项目水耗低于900吨/MWp。

 

    (四)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智能制造

 

    (一)鼓励企业加强顶层设计,促进自动化装备升级,推动自动化水平提高。

 

    (二)鼓励企业推动生产设备联网与数据采集,积极建设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供应商关系管理(SR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LM)、仓库管理系统(WMS)、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等信息化系统,推动企业数字化建设。

 

    (三)鼓励企业将自动化、信息化及智能化等贯穿于设计、生产、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

 

    (四)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智能制造,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生产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

 

   五、绿色制造

 

    (一)企业应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通过评估验收,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污染物产生应符合《光伏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Ⅰ级基准值要求,现有项目应满足Ⅱ级基准值要求。

 

    (二)鼓励企业打造绿色供应链,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促进供应链中的利益相关方遵守行业标准与规范,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废弃光伏产品回收与利用处理网络体系。

 

    (三)鼓励企业参照光伏行业绿色制造相关标准要求,建设绿色工厂,生产绿色设计产品。参与光伏行业绿色制造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开展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评价工作。

 

    六、环境保护

 

    (一)企业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二)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三)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贮存、转移、处置或综合利用,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59)相关要求。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四)鼓励企业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64温室气体核证、PAS2050/ISO/TS14067碳足迹认证。

 

    七、质量管理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电池及组件生产企业应配备AAA级太阳模拟器、高低温环境试验箱等关键检测设备,鼓励企业建设具备CNAS认可资质的实验室。逆变器生产企业应配备高低温试验箱、电网模拟器、高低电压穿越数据分析设备等关键检测设备。

 

    (二)光伏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通过国家批准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

 

    (三)鼓励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组件功率质保期不低于25年,工艺及材料质保期不少于10年,逆变器质保期不少于5年。

 

    (四)企业应参与太阳能光伏领域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产品可追溯制度。

 

    八、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光伏制造项目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以上。

 

    (三)企业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预防以及防治管理措施。

 

    (四)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九、监督与管理

 

    (一)申报本规范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当满足本规范条件要求,开展委外代工业务的,被委托方也应满足本规范条件要求。

 

    (二)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未满足规范条件要求的,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本规范条件的要求。

 

    (三)对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评、节能评估、质量监督、安全监管、职业病防治、信贷授信、应用扶持等管理应依据本规范条件。

 

    (四)光伏制造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对照规范条件编制相关申报材料,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光伏制造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协会、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协会、检测机构从市场上对已公告企业的产品等进行抽查,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进入公告名单的光伏制造企业需按相关要求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和月度生产经营情况。

 

    (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4.连续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

 

    5.未按要求上报生产经营情况;

 

    6.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7.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8.企业自愿申请退出规范条件公告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

 

    (六)有关行业协会、检测机构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自律管理。

 

    十、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光伏制造企业,本规范条件所指的光伏制造行业主要为光伏用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制造行业。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涉及的部分工艺技术指标,因技术快速发展需要更新的,将以修订单的形式发布。

 

    (四)本规范条件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2018年1月15日公布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来源:上海证券报、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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